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8102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永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执行鸡东县永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建三江人民法院(2018)黑81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永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77650.00元,执行费706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付执行款0.0元,尚欠执行款477650.00元。
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邵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