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佳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524民初51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4日生,苗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宇(特别授权),贵阳市云岩区黔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Y424。
法定代表人:贺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良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佳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3471646Y。
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赵航超(特别授权),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5001860H。
负责人: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祖惠,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86679464X。
负责人: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岳良兵,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特别授权),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映福,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赵吉芳(又名赵华),男,1969年11月30日生,白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佳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岳良兵、常映福、赵吉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罡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