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4民初214号
原告:***,男,1990年5月4日生,苗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阳市云岩区黔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阳市云岩区黔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耀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248Y424。
法定代表人:贺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人,住织金县,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罡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