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7877号
原告:***,女,1976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耀森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Y424。
法定代表人:贺杰。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孝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