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787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耀森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Y424。
法定代表人:贺杰。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孝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