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3176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丹,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伟,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耀森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Y424。
法定代表人:贺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国勇,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赵洋,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孝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