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2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丹,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杨国,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耀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Y424。

法定代表人:贺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国勇,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赵洋,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孝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佳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