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2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丹,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杨国,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耀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Y424。
法定代表人:贺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国勇,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赵洋,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孝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