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民初222号
原告: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贺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光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80元,减半收取15040元,由原告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汤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