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339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阜街武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7030071N。
法定代表人:张炳权,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年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涂 寒
书 记 员 蒋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