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311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林,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仓埠街武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7030071N。
法定代表人:张炳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祥,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团凤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露萍
书 记 员 唐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