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民终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703007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钟祥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3年3月21日向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通知规定的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94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