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申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窑上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香,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6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于2016年10月20日到三众公司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三众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口头辞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三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众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判决对***的上述主张均未予支持,是错误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三众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三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三众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020元。
本案中,李玉君与三众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约定李玉君为三众公司加工钢柱、钢梁、雨棚桁架。***的工作内容为李玉君承揽的项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系李玉君招聘,在李玉君的管理和指挥下工作,***的劳动报酬亦有李玉君实际发放。***虽主张其与三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受三众公司管理,从事三众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原判决认定三众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主张三众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交通费和2017年1月至2月的工资差额问题,因不在一审、二审审理范围之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关于***主张三众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郝 艳
代理审判员 段昊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