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再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窑上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斌,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号10号楼办公房E。
法定代表人:李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永,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房间,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44号。
法定代表人:段宝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元,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天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津02民终3212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8)津民申302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三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斌、被申请人圣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永、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众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院二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支持其二审上诉请求。
圣天公司、中建六局公司请求驳回三众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津02民终3212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19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98元,退还天津市三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业香
审判员 强国琴
审判员 孟晓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利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