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民申3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窑上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斌,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号10号楼办公房E。
法定代表人:李玉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永,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房间,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44号。
法定代表人:曾坤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亮,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天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3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众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三众公司进场施工后发现工程施工图纸与现场不符,对错位的154个预埋件进行了补救,产生增项款47740元,原判决未予支持,存在错误。(二)原判决已经查明三众公司对部分钢结构檩条进行安装,但直接引用另案相关证据认定工程造价为568939元,缺乏依据。(三)三众公司与圣天公司签订合同后,一直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施工进行了必要准备,包括原材料采购、人工费、预制安装、倒运、机械设备调迁及保管费。圣天公司无故停工应赔偿给三众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判决未予支持是错误的。(四)原判决对三众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未予支持,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剥夺了三众公司的合法权利。综上,三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圣天公司、中建六局提交意见称,三众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众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方 哲
审判员 张 胜
审判员 郭静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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