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2245号
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来友,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陶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曙辉,天津市河西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劲柏
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
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天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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