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心里街道窑上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7)第0615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双倍工资34369元,执行费41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0执6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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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毕东明
代理审判员  蔡学滨
代理审判员  丁 好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介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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