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211号
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窑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2976849D。
法定代表人:李树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357T。
法定代表人:杨立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