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津02民终6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窑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确认其与三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众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020元;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三众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其与三众公司有劳动关系,三众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三众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三众公司不向**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369元;3.本案诉讼费由**波承担。三众公司随后自愿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曾与三众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项目名称为联合厂房入口大厅,加工范围包括钢柱、钢梁、雨棚桁架。2016年年底,**波由*某招聘从事项目监督、设计等工作,***的工作地点先后在三众公司、塘沽。***的报酬由李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波曾自行草拟日期为2017年1月14日的收入证明,由李某在三众公司加盖公章。2017年6月1日,李某将***辞退。三众公司未与**波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9月14日,***以三众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三众公司支付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9日双倍工资37020元、2017年1月至2月工资差额4131元、7个月交通费2100元、经济补偿金5500元。该委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7]第06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三众公司支付**波双倍工资34369元、驳回**波其他申诉请求。三众公司不服,呈诉。
一审法院认为,三众公司撤回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此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准予。争议焦点在于***与三众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三众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交的工资表和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均无**波信息,以此来证实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表系三众公司制作,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系三众公司申报,存在未完整列出劳动者姓名的可能,故该份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三众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无法直接排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提交了收入证明、相关图纸、录音、银行流水等证据,收入证明中的内容包括***的职务和工资数额,三众公司对出具收入证明的背景进行说明,说明内容与***和证人李某庭审中的陈述具有一致性。**波主张其系三众公司员工,但同时表示因办理信用卡需要开具收入证明,办公室的人员对其不接待,需要李某出面,这与一般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的惯例不符,故收入证明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且***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劳动关系的成立。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充分证实各自主张,故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据各方陈述,结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进行综合认定。
李某与三众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波工作内容为李某承揽的项目。现没有证据证实李某系三众公司员工或股东,李某是否借用三众公司的资质与判定劳动关系无直接关联。**波由*某招聘,听从李某安排,服从李某管理,自李某处领取报酬,被李某辞退,无法直接自三众公司开具收入证明,以上情形明显区别于劳动关系的要求。**波既未接受三众公司的劳动管理,又未从事三众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现**波仅依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李某代为开具的收入证明,主张与三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欠缺事实依据,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三众公司亦不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其主张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令:“准予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369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录音光盘、银行流水,证明李某在三众公司工作,是三众公司项目经理,**波受李某指派工作,其与其他企业有银行转账工资发放的情形。三众公司未提交证据。三众公司对***提交上述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予以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础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波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与三众公司存在上述关系,一审法院未认定***与三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因三众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三众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