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615号
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2976849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窑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