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615号 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2976849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窑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天津市三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