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5491号 原告: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0311036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榕洋金城A座-120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9149771N,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 法定代表人:**枫,总经理。 被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00867855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