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异5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
法定代表人:**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保全冻结其光大银行7552××××8205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称,请求解除我公司光大银行7552××××8205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事实及理由: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1)津02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冻结我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221219.31元财产,法院冻结了我公司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分别是光大银行7552××××8205银行账户和浦发银行7701××××1868银行账户,目前我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户余额已达到保全金额,故请求解除光大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案号为(2021)津02民初1146号。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津02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221219.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后该案进入保全程序,案号为(2021)津02执保387号,2021年12月22日,本院分别冻结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7701××××1868浦发银行账户和账号为7552××××8205光大银行账户,申请控制金额均为35221219.31元。
另查明,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的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载明,账户名为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号为7701××××1868,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账户余额为79420473.69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冻结的异议人名下浦发银行7701××××1868银行账户中的余额已超过(2021)津02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中确定的金额,故应当解除对异议人名下账号为7552××××8205光大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7552××××8205光大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崔 军
审 判 员 **芝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