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783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扎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增全
审 判 员 陈 莉
代理审判员 包长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悦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