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扎民初字第34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阿荣旗那吉镇。
被告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石春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振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敏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