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84民初1020号
原告: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石春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靖,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莉,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38.28元,减半收取计9719.14元,由原告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旭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晓兰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