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84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婧,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4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海超给付多支付的工程款1096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2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查明被执行人**超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9月4日向额尔古纳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超的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额尔古纳市地区无房产登记记录;同日向额尔古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超名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徐海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也未按期履行义务;2018年11月16日向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徐海超名下有住宅房屋一套,房屋坐落:松北区世纪花园×区×号楼2单元6层,面积:119.88平方米,此房产现已被***南岗区人民法院查封,当日我院对此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同日向巴彦县房产住宅局产籍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此地区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巴彦县天增镇耕丰村进行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已多年不在本地居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3日、4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超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修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