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异32号 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初第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对本院(2019)吉0502执恢304号执行案件由本院管辖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称,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城小区XX号楼X、X、X、X、X、X号楼3-1X六套房产的执行,并将上述六套房产的处置权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关于案外人与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案号为(2020)粤03执恢621号,同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六套房产进行了首轮查封。2022年11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送达了(2020)粤03执恢621号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根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商请移送执行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六套房产移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但是经申请人调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的(2016)吉05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显示的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城项目为X、X、X、X、X、X楼,并无X和X楼,也就是说,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X和X楼并不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因此贵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所以贵院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向深圳中院商请移送执行,且深圳中院向贵院移送上述六套房屋的执行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六套房屋来说,申请人既是抵押权人,又是首轮查封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因此,上述六套房屋应当由首轮查封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处置,贵院处置上述六套房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院查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初第1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以本院(2019)吉0502执恢304号案件进入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03执恢621号移送执行函将案件移送我院。该院前次执行案号为(2018)粤03执1703号,查封期限为2022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 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请求对本院执行的涉案六套房产的执行处置权,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请求属于执行管辖权的异议。涉案房屋的执行管辖,是本院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议管辖的结果。案外人所提管辖请求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