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民终1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通化市前兴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14日生,满族,住**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原审被告:通化市祥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通化市东昌区石油化***城南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祥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3)吉0502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