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9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07174282T。
法定代表人:杨望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的工程款850000元,现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被执行人***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务389856.53元、向本院国库账户划拨一审案件受理费和案件执行费1762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债权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的工程款442522.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世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