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91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红光村大塘角湾**,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73********。

委托代理人:贾永清,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027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07174282T。

法定代表人:罗良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住所地沙洋县松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224207104395。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的工程款85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的工程款8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世亮

人民陪审员  程 洪

人民陪审员  马 军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