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1民初670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