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1民初670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