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閰疆世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4211号之一
原告:新疆世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喀拉苏路京东美湖5号楼306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维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北路718号仓储物流园0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库车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衣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成武,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新疆世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世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世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世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世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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