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北路718号仓储物流园0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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