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北路718号仓储物流园0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