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3047号
原告:新疆其泰优力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马南岭,新疆其泰优力可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其泰优力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其泰优力可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其泰优力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