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买买提***、库尔班江吾拉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1466号 原告:买买提***,男,1985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新疆喀什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库尔班江吾拉音,男,1993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新疆喀什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居麦佧日阿布都拉,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新疆喀什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北路718号仓储物流园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管理员。 被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四川省资阳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买买提***、库尔班江吾拉音、居麦佧日阿布都拉与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16日原告买买提***、库尔班江吾拉音、居麦佧日阿布都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买买提***、库尔班江吾拉音、居麦佧日阿布都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82元,减半收取计495.91元由原告买买提***、库尔班江吾拉音、居麦佧日阿布都拉负担。 审判员 **热木阿不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德丽比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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