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容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9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北路718号仓储物流园0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容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901号商住小区(金科·宽庭)2栋1层商铺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容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6,116,498.51元,已执行12,019.57元,未执行6,104,478.9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分别于2022年7月7日、8月2日、8月17日、9月12日、10月2日、10月24日、12月15日、2023年1月10日、1月30日、2月28日、3月22日、4月10日、5月4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
2、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保险、
关于银行及网络存款: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19.57元,已发还给申请人。
3、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4、2023年5月8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5月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