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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禾区某某建材经销店、新疆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205民初237号 原告:乌尔禾区某某建材经销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经营者:范某某,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新疆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傅某某,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谭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第三人:魏某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乌尔禾区某某建材经销店(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店)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某某、谭某某、第三人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建材店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材店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某某建材店的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尔禾区某某建材经销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尔禾区某某建材经销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