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205民初237号
原告:乌尔禾区某某建材经销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经营者:范某某,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新疆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傅某某,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谭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第三人:魏某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乌尔禾区某某建材经销店(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店)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某某、谭某某、第三人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建材店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材店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某某建材店的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尔禾区某某建材经销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尔禾区某某建材经销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