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0106民初5903号
原告:徐某某,男,现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乌鲁木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科技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17日、202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发票余额63,873元;2.判令被告支付施工费22,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409.89元(2019.12.31至2024.4.17共52个月,86,373元x3.85%÷12x52)并以86,373元为基数向支付利息从2024年4月1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款项合计:100,782.89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61,573元,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第,2项:2.判令被告支付施工费22,500元,其余诉讼不变。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至8月底期间,被告承包的乌鲁木齐市77中学项目、3090路完全某某项目、乌鲁木齐市城北新区保昌堡九年一贯制学校综合教学楼项目,经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口头协商一致,由原告包工包料完成77中学项目的篮球馆暖气罩、石膏板隔墙、3090路完全某某项目的石膏板包柱子及保昌堡综合楼项目的隔震层隔震支座封堵制作安装事宜。原告于8月底完成后,原告持现场项目经理给其出具的"工程量结算单"交由被告项目负责人李某,李某再给原告出具了77中学项目、3090路完全某某项目、保昌堡综合楼项目三份合同并要求原告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因原告系自然人无法出具13%的增值税发票,故原告提供了第三人乌鲁木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代其出具发票,被告接收了原告发票认证入账,但未足额支付款项。原告包工包料完成上述项目共计支出146,373元,被告仅支付60,000元,尚有发票余额63,873元及施工费22,5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政府尚未给高新区拨款为由,要求原告等拨款到位后支付案涉学校原告款项,案涉发票出具单位即第三人乌鲁木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徐某某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原告徐某某受让后以原告人身份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乌鲁木齐某某某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未通知被告,也未给被告送达,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金;第二,本案应当审查原告与乌鲁木齐某某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转让、是否合法;第三,被告与乌鲁木齐某某某某公司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中均约定了安装费,也就是施工费,合同第八条规定"运输方式及费用,乙方负责运输至交货地点,运卸货费及安装费均由乙方负责",因此不存在单独计算的情形。
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辩称,某某某某公司与原告系老乡,原告自己买材料并施工,望法院公正判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公司(需方、甲方)与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供方、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QX-2019-306),签约地点为甲方办公室,该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77中学项目的篮球馆材料事宜订立该合同,合同第一条以表格形式列明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等,表格备注一栏载明:合同总价81,363元,同时也是本合同的最高限量,如有增量,须另签补充协议后增量方可生效,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总价应随之调整,此价款包含安装费及辅材费用。合同部分内容载明:三、质量保证:质保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修复……六、异议处理及处理办法:1.甲方收货后3天内对货物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包装物乙方不回收,费用由乙方负担;2.对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甲方发现货物存在问题,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时限及时退货或换货;对甲方无法确认的,由甲方委托检测鉴定机构确定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时限退货或换货。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验收合格的,并不能免除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索赔的权利,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七、交货地点:乌鲁木齐七十七中学。八、运输方式及费用:乙方负责送达至交货地点,运、卸货费及安装费均由乙方负责。九、结算方式和期限: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60%;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3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以乙方出具的合法、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作为各笔款项的支付凭据之一。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现金、银行承兑……十一、违约责任:1.如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约定或一切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2.如逾期供货由乙方按日承担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3.乙方一切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出现时,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如果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则按照违约部分的银行同期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落款处有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公司与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的盖章。
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公司(需方、甲方)与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供方、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QX-2019-307),签约地点为甲方办公室,该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3090路完全某某项目的包柱子事宜订立该合同,合同第一条以表格形式列明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等,表格备注一栏载明:合同总价10,080元,同时也是本合同的最高限量,如有增量,须另签补充协议后增量方可生效,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总价应随之调整,此价款包含安装费及辅材费用。合同部分内容载明:三、质量保证:质保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修复……六、异议处理及处理办法:1.甲方收货后3天内对货物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包装物乙方不回收,费用由乙方负担;2.对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甲方发现货物存在问题,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时限及时退货或换货;对甲方无法确认的,由甲方委托检测鉴定机构确定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时限退货或换货。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验收合格的,并不能免除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索赔的权利,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七、交货地点:3090路完全某某。八、运输方式及费用:乙方负责送达至交货地点,运、卸货费及安装费均由乙方负责。九、结算方式和期限: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60%;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3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以乙方出具的合法、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作为各笔款项的支付凭据之一。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现金、银行承兑……十一、违约责任:1.如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约定或一切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2.如逾期供货由乙方按日承担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3.乙方一切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出现时,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如果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则按照违约部分的银行同期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落款处有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公司与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的盖章。
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公司(需方、甲方)与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供方、乙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QX-2019-327),签约地点为甲方办公室,该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北新区保昌堡九年一贯制学校综合教学楼项目的隔震层隔震支座封堵制作安装事宜订立该合同,合同第一条以表格形式列明了产品名称、单位、数量、含税单价、含税金额、税率等,表格合计金额一栏载明:合同总价29,830元,此价格为本合同的最高限价,如有增量,另签补充协议后增量方可生效。乙方负责给甲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科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执行最新标准。合同部分内容载明:三、质量保证:质保期为贰年,在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修复……七、现场配合:乙方负责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供设计院认可的方案,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送至施工现场并负责抗震支架施工现场的安装工作,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八、异议处理及处理办法:1.甲方收货后当日内对货物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包装物乙方不回收,费用由乙方负担。九、交货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保昌堡工地。十、运输方式及费用:乙方负责送达至交货地点,运、卸货费及安装费均由乙方负责。十一、结算方式和期限:合同签订后,乙方进行安装工作,在完成工程量的50%(监理验收合格)后业主批复第一批进度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元;安装完毕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完善的专业工程施工资料并经监理签字认可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额的97%,结算额剩余的3%款项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甲方以乙方出具合法、真实的增值税专用13%发票作为各笔款项的支付凭据之一。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现金、银行承兑。甲方财务每次付款以收到乙方发票为前提履行支付手续……十三、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货物经甲方签收后,乙方自行看管保护甲方不承担库管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生产及发货前仔细核对图纸,与设计对接抗震支架各项技术参数,因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有误影响施工,造成工程进度延误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无条件尽快补货。2.如逾期供货,每日按照合同总额的5%处罚。合同约定供货日期以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计算。3.如乙方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甲方可自行委托具有专项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单位送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从货款中扣除,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一切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出现时,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十四、双方同意,甲方应当将本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至乙方的账户……。该合同落款处有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公司与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的盖章。
2020年,原告徐某某(受让人、乙方)与第三人万钧宏商贸公司(转让人、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部分内容载明:一、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对第三方新疆某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QX-2019-306(含合同增量)、QX-2019-307(含合同增量)、QX-2019-327拥有的主债权及利息,用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人民币玖万元整的到期债务。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新疆某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债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主张债权……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该合同落款处有第三人万钧宏商贸的盖章及原告徐某某手写签名及捺印。
2019年09月06日,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公司开具编号为01762902号价税合计金额为32,4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享受并承担该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公司下欠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货款61,573元属实。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属于让与人某某某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债权,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转让的情形,让与某某某某公司将其案涉债权及从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虽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将案涉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被告,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规定,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向债权受让人原告履行合同债务。
关于案涉转让债权的范围及金额认定一节,让与人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让与人将案涉合同主债权及利息全部转让与原告,故案涉债权转让的范围包含合同款及相应利息。让与人某某某某公司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确定了产品名称及金额,让与人某某某某公司于2019年09月06日向被告开具了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亦认可欠付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材料款合计61,573元。同时合同约定“九、结算方式和期限: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60%;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3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以乙方出具的合法、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作为各笔款项的支付凭据之一。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现金、银行承兑……十一、违约责任:1.如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约定或一切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2.如逾期供货由乙方按日承担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3.乙方一切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出现时,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如果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则按照违约部分的银行同期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让与人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及第三人均未出示证据证实合同的签订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结算时间等,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的标准可按照LPR计算。经查,2024年10月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35%。原告系基于债权转让获得该笔债权,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未载明被告应向徐某某履行付款义务时间,而该债权转让是在2024年10月23日完成通知程序,因此,对该笔债权转让款61,573元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可以该款为基数,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的次日(即2024年10月24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可参照2024年10月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1%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疆某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欠款61,573元;被告新疆某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1,573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24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78,282.89元,给付标的61,573元,占诉讼标的的78.65%,案件受理费1,757.07元(原告已预缴1,121.86元),原告徐某某负担21.35%,即375.13元,被告新疆某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65%,即1,381.94元,以上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