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04民初868号
原告:新疆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主要责任人:甄某,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新疆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新疆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