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9241号 原告:潘某,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新疆七星某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潘某与被告新疆七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潘某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326,786.60元,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100.9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剩余3075.9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潘某。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