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760号之二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521元,减半收取760.5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60.5元依法退还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 保全申请费709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芬芬
书记员  欧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