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1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大道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526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营小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1653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1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15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李 宜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