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明基兴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申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昆明天矫力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明基兴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安白公路11公里处云南省光明园艺场内。
法定代表人:姚企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刀思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一审被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一审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田东县。
一审被告: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大营小区凤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明基兴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民终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