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901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茂华,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653Q。
住所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93177169。
住所大理市。
关于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归还代为偿还的500万元担保款项,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发出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经网络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机动车辆;2018年11月***日,本院依法向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大理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请求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房产信息,但经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及房产登记记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查明其公司已停止经营,其现有设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2018]*****执160号之一),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17日,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安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