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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2执恢98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绍兴鑫洲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唯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雪松、陈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6)浙0602执1574号〕。执行中,陈兴国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200万元,申请执行人并书面向本院确认陈兴国在本案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次恢复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2016)浙0602执1574号执行案件对其余被执行人尚未执行完毕。陈兴国及其余被执行人就(2015)绍越商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所应承担的诉讼费案件〔(2016)浙0602执费1788号〕尚未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