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11542号
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8号5层A座、601-604室、1204室。
负责人:曹祥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湖路73号北辰广场1幢18楼。
法定代表人:章根法。
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浙**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严叶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