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唯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浙江唯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11542号

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8号5层A座、601-604室、1204室。

负责人:曹祥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湖路73号北辰广场1幢18楼。

法定代表人:章根法。

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浙**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严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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