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2执恢110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4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4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唯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杨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到位34941.7元,(2019)浙0602执恢1105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2017)浙0602执997号初执案件未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