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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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5602号
原告:诸暨**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诸暨**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诸暨**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