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3030号
原告:潍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潍坊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潍坊**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