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3030号 原告:潍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潍坊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潍坊**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