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民推选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重庆镪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村53-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8905301B。
法定代表人:罗铈红,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0455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镪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9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 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