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1780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中路651号C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93707B。
法定代表人:暨运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045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南平市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万 霞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