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南平市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1780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中路651号C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93707B。 法定代表人:暨运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045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南平市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万 霞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